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处理一起历经两年之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签订《防腐木施工合同》,约定将青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某村某项目的防腐木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成并已向被告交付。后经结算,案涉工程款总计2093892元,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剩余工程款1373892元未支付。现原告向互助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44759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提出反诉,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50万元。
该案的调解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坚持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切实发挥能动司法效力,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质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为民办实事的司法情怀。
后因疫情影响★■■■★◆,加之被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防腐木工程的21间房屋地基下沉、木桩接口错位★■,房梁倾斜、防腐木不防腐等所有原告施工的关于工程腐烂、房屋有无保温层、保温层是否达标等进行鉴定★★,占用了大量诉讼时间■■■。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案涉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鉴定报告中关于案涉房屋的地基下沉◆★★◆■◆、保温层厚度的分析结果提出异议★★,经鉴定机构回函释明★◆◆★,原告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
法院收悉鉴定报告后,经审核认为该鉴定报告结论对案涉纠纷的处理借鉴性不强■◆■■,因为本案的处理还牵涉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的鉴定★■,如果再提起上述鉴定事项的鉴定,则占用时间更长、费用扩大,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风险。为此,合议庭专门召开分析研判会后,确定了对该案进行调解解决的审判思路。期间,主审法官通过看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通过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并在双方律师的协助下◆◆★■,对案涉纠纷进行了四次调解,最终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之下达成了一致的维修方案★◆◆■,由被告通知原告进场维修■■◆◆,并由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工款1293892元的调解协议。